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要求,公司注册名称或经营范围中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包括投资)”、“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信托”等字样的企业,在做新增网站、新增备案、备案变更,新增接入时,需提供金融管理部门的专项审批文件。无相关金融许可的不允许接入。若网站内容确实和金融活动无关的,要求用户更改公司注册名称或经营范围,否则不予备案。
相关发证机构:
p2p网站:金融办和银监会两家一起发的许可证;
股票、公募基金:证监会发证;
私募基金(股权投资):证券协会的备案;
小额贷款:银监会发证;
第三方支付:人民银行发证;
保险:保监会发证;
金融机构发证:银监会(如银行等)发证;
证券公司:证监会发证;
信托公司:银监会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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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书下载:
不涉及前置审批承诺书